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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5-27 閱讀次數:12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我委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4]14號)要求,現就低價藥品清單及有關價格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
對現行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日均費用較低的藥品(低價藥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
二、確定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
我委綜合考慮藥品生產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日均費用根據現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的,按全國平均中標零售價格計算)和按藥品說明書測算的平均日用量計算。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我委公布低價藥品清單后,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
三、建立低價藥品清單進入和退出機制。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因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低價藥品清單;屬于我委定價范圍內的藥品,在我委調整清單前,可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先行調整。對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需突破低價藥品標準的,要及時退出低價藥品清單,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權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中,屬于我委定價的藥品,在我委重新定價前,暫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零售價格。
四、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
對列入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及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對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要重點監測。對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調研,必要時應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并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加強政策聯動。
加強價格、采購和報銷政策的有機銜接。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低價藥品采購辦法,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調動醫療機構、醫生和患者合理優先使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促進用藥結構優化,科學合理用藥,減輕患者總體醫藥費用負擔。
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是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適應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滿足臨床用藥基本需求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市場變化,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確保改革平穩實施,取得實效。我委將建立定期評估機制,根據評估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我委之前發布的有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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